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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公务员的规定应由公众主导出台
2007-04-19
孙立忠
    

    广州市拟出严规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就市人事局起草的《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草案)》和《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广州市法制办已向市政府各部门等征求意见。(《新快报》4月17日)

    这一做法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公务员的施政边界将更加明确,约束公务员的条款更加详细具体。

    不过,其中的某些条款还是受到了公众的质疑,比如“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被认为失之于宽,比如“投诉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被认为难以操作,等等。其实,出现这样的质疑实在是情理之中的事。两个文件都是由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而因为所处位置的不同,政府和公众的立场和观点在很多时候并不一致。而这也说明制定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相关规定不能止于“内部消化”,只是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而必须广泛听取、吸纳民意。

    之所以这么说,一方面是因为公务员是受纳税人雇用的,其服务质量如何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并不仅仅是政府的内部问题,对于其服务不佳如何处理,公众当然有权置喙,这也关乎公众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和实现。而处理是否合理,震慑力是否足够大,也与公众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是因为从位置超脱的角度来说,政府主导出台约束自己的规定,很难保证没有私心存焉。

    从法理上来说,这样的规定更应由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主导出台,人大作为政府的天然监督者,由其来出台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规定是最为合适的——由为公众代议的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审议通过相关规定,这本身也是公众主导的体现。

    退一步说,即便相关规定暂时还不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也应在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上述《办法》的草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如此,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公众主导,才是尊重、敬畏民意的应有之义。

    当前,公务员在公众心目中还是淘汰率极低、风险性不高的“铁饭碗”,这从一个侧面说明问责、约束公务员的制度还较为乏力。而这与相关制度出台、执行过程中公众未能有效主导是有很大关系的。

    显然,约束公务员的规定只有由公众主导出台,公众才不会有诸多的疑问,才会在监督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上表现出更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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