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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建议:
死刑复核案件应有辩护律师
2007-04-19
本报记者 王亦君
    

    4月1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一书首发式。在这份建议稿中,全国律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应有辩护律师。

    该书第一主编、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介绍,该建议稿主要加强了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和对律师辩护权的保护。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10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坦言,有的法庭在刑事审判时,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够重视,律师的作用发挥得不够,目前只有30%的律师介入刑事案件。

    据全国律协统计,由于我国没有律师豁免权制度,律师辩护风险很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往往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追究。在辩护律师被追究案中,错案率高达70%左右。这导致了近几年刑事案件的辩护率逐渐下降。以北京的律师为例,1990年人均办案2.64件,到2000年下降到0.78件,近年来,刑事案的律师辩护率均不到10%。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从以打击犯罪为中心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而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正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部分。

    记者注意到,许多困扰律师全面行使辩护权的痼疾,建议稿都提出了详尽的修改意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救济原则贯穿了整个建议稿,“权利的生命在于救济,任何一项权利的设置都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条款配套,以保障该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机会和途径得到恢复,并使侵犯权利者受到制裁。”该书第二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

    建议稿专门就死刑复核中的辩护提出建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该有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并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律师不能及时介入,最易发生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行刑诉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实际操作中,办案机关经常对国家秘密作扩大解释,结果律师会见嫌疑人必须获得侦查、看守人员的批准。

    建议稿提出,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只需向羁押机关出具3份材料就可以进行,即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除此之外,不需要向办案机关提供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一系列诉讼文书。会见时,侦查机关不派员在场;会见的次数不受限制。

    目前在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办案机关对嫌疑人的逮捕与羁押不分,羁押的期限没有规定,而是等同于办案期限。

    建议稿将逮捕定位于强行把嫌疑人带到有关机构的临时关押。同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羁押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向检察院提出羁押申请,如检察院办案则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法院进行羁押听证。

    另外,我国刑事案中证人普遍不出庭,庭审只是对证人笔录的宣读,既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也侵犯了被告人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的权利。

    建议稿中提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除非证人已经死亡、身患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或者控辩双方对其证言没有争议;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法庭可以拘传、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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