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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撰稿人状告地方政府名誉侵权被驳回
2007-04-24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记者何春中)官方网站发函直指报道失实,北京一撰稿人盛学友状告地方政府名誉侵权案(4月6日本版曾报道)目前有了最新进展。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日前一审认为被告七台河市仲载委的“行为欠妥,应予批评”,但驳回原告盛学友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时驳回被告七台河仲裁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这起名誉侵权案源于盛学友在2006年以特约撰稿人身份在《西部时报》发表的一篇报道,内容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的一起煤矿权属纠纷案件。报道发表后,盛学友在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政府网站上发现了一份在他看来含有对其本人进行“恶意诽谤”和“攻击”的函。盛学友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将刘铭英、七台河市法制办、七台河市仲载委、七台河市政府四被告诉至法庭。

    一审判决书认为,七台河仲裁委在对西部时报社发出的《纠正函》中,一些用语过于激烈尖刻,如“仲裁委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篇文章颠倒黑白、不尽不实,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报道”、“正是本文作者的无知与愚蠢才要求仲裁文书也应像本文作者一样可以虚构事实,随心所欲”、“虚构煤矿产权不明掩盖自己报道失实的恶劣用心”等表述,并将该《纠正函》在七台河法制信息网站上发布,行为欠妥,应予批评。但并不构成对盛学友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盛学友要求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故对于盛学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盛学友在《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一文中的用词用语不属于侮辱、贬损性语言,且没有侮辱、贬损性内容,不构成对仲裁委名誉权的侵害,故对于被告仲裁委的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目前,盛学友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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