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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城市规划也须听证
2007-04-24
陈庆贵
    据报道:近日,江苏省扬州市规划局就“联合广场”项目规划许可问题,听取莱福花园17幢15名居民代表的意见。据了解,“联合广场”商业办公楼项目公示期间,莱福花园17幢不少居民认为,广场建成后将影响他们的采光。经协调未果,莱福花园17幢15户居民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居民们就听证时效、审批程序等提出疑问;相关房地产公司委托人希望居民在享受权利时也应履行义务;规划审查人员认为项目审查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最后听证主持人表示,将对问题进行梳理,向规划部门负责人提出行政许可建议。显然,这次听证是一次申请听证人、申请行政许可人、作出行政许可机关的三方利益博弈。

    规划听证是一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体现了法律程序正义。规划许可决定是政府和申请人达成的契约,而这种契约又直接涉及更多人的权益,具有明显的公共特征。如果由于规划许可决定可能导致居民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相邻权、环境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行政许可则需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举行听证。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显然,莱福花园17幢15户居民选择听证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与现下少数国人在类似纠纷中选择事中暴力阻止、事后集中上访维权这些“祖宗之法”有天壤之别。事前依法选择听证的背后,我看到是居民法治意识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升。

    实质上,城市规划从来就不是一种权力,而是政府和公众都应当遵循的公共政策。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公民私有财产应当受到保护。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以及由此派生居民房屋私有产权愈益明晰的走势,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与日俱增。老实说,当下公众对于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规划许可,仍然缺乏必要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许可前沟通不够,既不利于提高规划许可质量,也不利于取得公众对规划许可的信任和支持,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与规划许可相关的诉讼、投诉和上访事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敢于举行可能陷自身于被动的事前听证,一方面体现了其将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作为规划责任和义务的觉悟,另一方面折射了其敢于直面公众质疑挑刺的底气。乍看起来,听证有可能陷规划部门于不利与尴尬,骨子里却是对自己的保护。因为借此听证,可以在兼顾利益攸关方利益关切和三堂会审的基础上,使下一步作出的行政许可更加无懈可击,进而真正避免在未来可能面对的行政诉讼中陷自己于不利和被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划部门乐意听证不仅体现法治进步,更是一种施政智慧的彰示。

    因此,在我看来,听证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各方借听证,能够更加敬畏和遵从法律,更加理性文明地参与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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