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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城乡如何规划须听公众意见
2007-04-25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崔丽)《城乡规划法(草案)》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意味着我国正在努力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设立了公众参与制度,扩大了社会公众参与程度。

    草案共7章73条。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今天向大会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当前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为此,草案设立了公众参与制度,扩大了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为保证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草案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为增加规划透明度,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草案还特别明确了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做到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

    为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草案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划定规划区,并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各项建设。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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