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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行”中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国家旅游局负责人表示——
“自由行”合同条款有望完善
2007-04-27
本报记者 鄢光哲
    不受跟团束缚的“自由行”已经成为目前旅游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其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很快赢得了市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青睐于这种趋于个性化的出行方式。然而就在“五一”黄金周前,一场围绕着“自由行”引发的官司却引起了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的关注。关注的焦点是如果在“自由行”中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去年3月,吴女士和新婚丈夫报名参加了海洋国旅组织的马尔代夫豪华四晚六日游。当月20日,吴女士在马尔代夫水上屋酒店潜水时溺水身亡。事后,吴女士的家属将海洋国际旅行社告到法院,理由是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召开行前说明会,也没有针对游客在马尔代夫浮潜、游泳的安全避险事项进行警示、说明,要求索赔120万元。去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海洋国旅赔偿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作为原被告双方的吴女士家属及海洋国际旅行社不服,双方均提起上诉。不久前,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争论的实质其实仍然落在了“自由行”三个字上。

    提起上诉的海洋国际旅行社杨军总经理坐在法庭上应诉,她对记者说:“现在旅行社全行业都很关注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一审判决我们要承担赔偿费14万元之后,数十家旅行社签字表示声援。”

    杨军总经理说,“自由行”或是“自助游”并不是新生事物,这种与团队游不同的单项服务形式已经存在很多年。游客和旅行社的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来履行,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的告知义务显得太苛刻了。

    原告代理人提出,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自由行”的提法。吴女士参加的是组团游,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责任。马尔代夫的主要旅行项目就是游泳和浮潜,但旅行社对浮潜的危险性只字未提,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

    海洋国旅认为,吴女士参加的是“自由行”项目,旅行社主要是提供机票和预订酒店服务。吴女士的意外身亡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旅行社无法预知游客的这种危险。因此,旅行社没有任何违约之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12月,此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自由行”。由于双方并未约定领队及导游服务,因此吴女士夫妇每日的具体旅游项目呈不特定状态,作为旅行社无从知晓、预知或控制任何事件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应承担的是与其服务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吴女士自己安排活动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吴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潜水的危险,但她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所以她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法院也考虑到马尔代夫作为印度洋上的岛国,到该国游览,大部分项目包括浮潜都与海上项目有关。对于旅行社来讲,应理智地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性,进行安全提醒,这也是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由于海洋旅行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醒义务,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海洋国旅赔偿吴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结果在业内引起广泛的关注,一些旅行社人士对“自由行”业务如何继续开展产生了疑问。对此,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张希钦4月25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旅游局下一步将完善旅游合同中针对自由行的部分,以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合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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