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后在完成志愿者组织分配的志愿服务任务时,自己的义务和权利都明确了。”南京的小陈翻看了《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后,这样对本报记者说,“比如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解决了。” 5月1日,江苏省开始实施由该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于3月30日通过的这一条例。 据团江苏省委志愿者工作部部长张钦文介绍,该省志愿服务条例的一个特点是调整了对象范围,鼓励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核心概念界定清晰,便于规范操作和政策落实。比较国内已经出台的有关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一些省市的条例规范的只是青年志愿者的服务行为,有年龄上下限,如:16~35岁;另一些省市的条例在志愿者的年龄上设有下限——14周岁。江苏为鼓励全社会力所能及、尽己所能地参与志愿服务,只从“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来界定,没有设上下限。 张钦文认为,这就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江苏各地已经广泛开展的“红领巾志愿者”活动。当然,该条例在“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同时,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与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志愿服务的经费问题向来突出。针对这一问题,该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也要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提供财政支持;还规定志愿服务的捐赠人和资助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为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纵览国内一些省市已有的志愿服务条例,江苏的条例对志愿服务的重点领域——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和社区志愿服务设立了专项条款。前者党政重视、志愿者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后者贴近百姓需求,是服务困难群体、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张钦文认为,对志愿服务的重点领域设立专项条款,体现了法律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也是江苏的特色条款。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各级志愿者行动协调机构、共青团、志愿者协会、各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兼顾了志愿服务发展中政府的职能与民间团体的自律功能,使志愿服务组织的架构和管理模式符合当地实际,又适应社会事业发展要求。 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江苏累计已向社会提供2000多万人次、6000多万小时的志愿服务,各种类型的服务队达5500多支,长年参加社区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有近百万人,同时志愿服务在实践上也面临一些问题的困扰,亟须这样一部条例。正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王肖明所言,志愿服务立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对提高全社会认知程度,推动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志愿服务立法还是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合法权益,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现实要求。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志愿服务的有关问题是一个有效而务实的做法。本报南京5月1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