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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已成为中欧商家解决商事纠纷首选
2007-05-16
本报驻欧盟记者 杨丽明
    

    5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董松根在国际商事仲裁研讨会上指出:“随着中欧贸易,包括中比(比利时)贸易的迅速增长,商事纠纷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多。但并非所有纠纷都会走上法庭,仲裁已成为更多商家的首选。”

    比利时“比中经贸委员会主席”德威特认为,2006年,与中国经济两位数增长相伴,中比双边贸易也呈现两位数增长,达到了21%。双方商品和服务贸易额达到109亿欧元。

    不过,由于商务习惯、地域特点的不同,以及对对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在双边商业往来过程中,难免出现越来越多的商事纠纷。董松根说:“仲裁现在已经成为解决中比之间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他认为,仲裁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其具有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是“一裁终局”。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仲裁给予了当事人充分自由。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提交和意见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

    第三,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第四,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至2005年2月28日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135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加入了该公约。

    董松根介绍说,早在1956年,中国就成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该委员会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快速和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受案数量近几年来已在世界各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连续位居第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可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发展成世界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本报布鲁塞尔5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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