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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剧电影《红楼梦》遭侵权
两被告被判赔偿13万余元
2007-05-22
    

    本报上海5月21日电(卫建萍 记者周凯)曾经家喻户晓的越剧电影《红楼梦》的VCD光盘被汕头经济特区南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盗版复制,享有该作品出版发行权的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怒而将其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南美电子公司以及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被判停止侵权,向两原告共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和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从越剧电影《红楼梦》版权人处受让的对该影片VCD的出版、发行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南美电子公司未经两原告的许可,擅自复制《红楼梦》VCD光盘,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擅自销售上述VCD,其行为均侵犯了两原告对《红楼梦》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同时,两被告在侵权光盘上还盗用中唱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中唱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此外,两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占了中唱上海公司合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市场份额,还会损害该公司产品的声誉,已经构成对中唱上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南美电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越剧电影《红楼梦》VCD光盘;赔偿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律师费7.5万元;赔偿扬子江音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律师费5.5万元。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南美电子公司复制的越剧电影《红楼梦》VCD;赔偿中唱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律师费2500元;赔偿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律师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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