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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台长的“北京宣言”如何“落地”
2007-05-24
刘以宾
    据央视《新闻会客厅》:在近期举行的2007年全国电视台台长论坛期间,60家电视台的台长共同发起了《北京宣言》,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承诺中国的电视台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电视的公益性质,坚持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宗旨,把中国的电视台的节目办好,作为引领社会、稳定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工具。

    电视节目低俗化、不健康的虚假的电视广告屡禁不止等等,是近些年来人所共知的客观现实。虽然当今社会已处于价值多元化状态,但笔者从来不认为包括台长、总编辑在内的电视台采编审人员,其价值观已经“多元化”到在荧屏污染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的地步。那些明显会带来副作用的电视节目和商业广告,估计多半是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中被通过并播出的。何以至此?盲目追求收视率使然。而在收视率的背后,则是不可回避的商业逐利动机。

    《北京宣言》无论在什么背景下、因何动机发起,具意义都不可低估,因为它起码顺应了一种强烈的社会诉求:电视节目亟待净化。不过笔者也有某些疑虑:《北京宣言》仅仅是一个宣言,宣言常常是飘浮在空中的东西,它将如何“落地”呢?

    纵观宣言承诺的内容,大都显得弹性较大甚至模棱两可:其一,关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方面,所有电视台大抵都是不会出问题的;至于政治以外的其他舆论导向就难说了。每天大量播发的广告充斥着“皇家”、“尊贵”之类,当然也是一种对百姓生活的价值导向,但这个“向”导得是否正确,目前根本就没有甄别的标准,没标准自然也就没门槛。

    其二,关于“坚持电视的公益性质”。这似乎是一个“假命题”。如今百姓收看电视节目尚处于免费阶段,谁能说电视台不“公益”?至于电视台究竟是一个真正的公益机构还是一种赢利的机器,在目前电视管理体制下,一时也说不清楚。“公益性”与“商业性”本来应泾渭分明甚至具有某种排斥感,但电视台却是个例外。电视台没哪家不姓“公”,而电视又是商业广告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通道,电视台播发广告无疑是商业赢利行为,这个“公益性”与“商业性”的天平,确实不好把握。

    其三,关于“坚持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宗旨”。广大群众的需求十分复杂,例如有的需要高雅,有的需要低俗,只要有大批的人收看,电视台无论播什么样的节目,都算是在“为广大群众服务”。企业经营、商业运作中的“以客户为中心”,同样也是为广大群众服务,只是价值取向不同。不能不说,眼下许多电视台在为广大群众服务方面,借鉴的是企业的价值取向,而且已相当谙熟商业运作理念和操作技巧。

    看来,要想使《北京宣言》“落地”,一方面需要解决某些其实一直未解决的“理论”问题,另一方面则需要看得见、摸得着的配套措施。这些措施,也许反映在体制层面,也许反映在法律层面,也许反映在与政府监管有关的制度、标准、流程之中。例如,电视上播发违法、虚假商业广告一直以来可谓一大顽疾,甚至一边发禁令一边置若罔闻地大发不止,却从未听说哪一位台长因此被追究领导责任乃至法律责任。上述状况不改变,《北京宣言》很可能是一个鼓噪一番后便无人再提起的标语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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