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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有些公务员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忠诚度不够
2007-05-26
本报记者 李丽
    “最高检公布这个数据,有利于提醒社会各界关注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教授认为,通过比较渎职和贪污的个案平均损失,公众、政府部门乃至司法机关都能从中得出一个直观的结论,那就是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程度,绝不亚于我们深恶痛绝的贪污。

    与贪污相比,渎职侵权的犯罪后果不仅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会有间接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在一些案件中,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同时伴有贪污、受贿行为,“评价二者危害性程度孰轻孰重时,不能断然分割,不能简单地说渎职猛于贪污。”

    现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度不高,黄京平认为,这种现状的成因很复杂,但有一个原因不容忽视,即公务员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忠诚度还不理想。“公务员的这个忠诚度是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来体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对公务员职责有明确的界定,该作为的一定要作为,不该做的不要越权。”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深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在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渎职侵权犯罪上采取了一些举措,如领导问责制、责任追究制等,都意在强化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还没有达到先进法治国家的要求。”

    据统计,由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共涉及42个罪名。其中,渎职犯罪有35个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有7个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法律规定更加细化,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很明确,公务员应该提高对职务行为的主观认识和警觉性,不能不顾法律规定率性行事,因为“你自认为只是工作失误的小问题,可能是渎职行为,甚至触犯刑法。”

    黄京平认为,目前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基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网,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当务之急不在于细化立法,而在于司法实践中能排除干扰、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和准确度。

    针对目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问题,有人提出,要对渎职侵权犯罪形成威慑力,必须提高法定刑的上限。黄京平认为,虽说大范围的非监禁刑的确有损法律威严,但这种说法实践起来并不现实,“修改基本法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下,在司法上准确把握刑罚的轻重,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具可操作性。有渎职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实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应当判实刑的,不能判缓刑;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过轻,应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该抗诉就抗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本报北京5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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