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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2007-05-26
程春荣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从5月17日开始,江西上饶市百余名女子的私人详细信息被公布到了某网站论坛,发帖者在帖子中将这些女子与上饶市2006年发生的一起迷奸案联系到了一起。19日,部分当事人向记者表示,发帖者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她们的个人隐私权,将通过法律途径对此事讨一个说法。

    我们看到,由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传播、转让至今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相应的法律,个人信息被不正当采集、随意篡改、恶意使用甚至被非法转卖牟利等现象屡屡发生,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生活受骚扰。可以说,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一大公害,但目前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是找不到侵权主体,也就是不知道是从哪个环节泄露出去的。同时,由于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是哪个环节泄露了用户的私人信息,因此无法从法律上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然而,个人资料是个人隐私的核心内容,而保护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是让公民获得社会安全感的前提。但据国内某调查公司去年4月的一份调查显示,74%的人有过信息被泄露的遭遇。可见,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由于个人信息泄露给当事人带来侵害或损失的案件屡屡发生,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虽然,个人信息由于反映的是信息主体的特性而有其“个体性”,但是对其的保护却有着“社会性”。它需要社会管理体制相应的完善,这就需要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信息自由流动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等各方面的关系。如今,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立法程序,值得我们期待。因为,一部专门的法律不仅仅具有规范意义,更重要的是它的社会教育意义。

    另外,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传播的控制权。这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环境,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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