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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罪
2007-05-27
志灵
    编辑同志:

    记得前几年“两会”上,出于对“见死不救”冷漠现象所造成的社会道德水准滑坡现状的担忧,人大代表曾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从那以后,“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罪总能成为争议的焦点。请问,应当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读者 李健斯

    提议“见死不救”入罪无疑出于这样的担忧:一个缺乏道德温情的社会,哪怕物质文明再发达,也注定是“不文明”的,而“见死不救”泛滥所传递出的“集体冷漠”会像瘟疫一样侵蚀社会的文明底线。这种担忧不无道理,至少一个道德匮乏的社会,是社会进步所不欲的结果。但不少人在批判这种道德危机时,却存在着致命的“法理硬伤”,即不区分“见死不救”的主体,而“一刀切”地将“见死不救”完全归咎于道德危机。

    其实,对于不少公职人员来说,“见死不救”行为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不履行职责的法律问题。正如面对一个被歹徒伤害的人,作为普通公众一员的“第三者”,如果逃之夭夭,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其所遭遇的只会是道德舆论的谴责,但对于负有保护公众安全职责的警察而言,其同样的“见死不救”,却是严重的渎职行为,能够让其“入罪”的不是不道德的“见死不救”,而是不履行职责的“渎职”。

    对处于危险境地的当事人,负有法定救助职责的公职人员或者准公职人员,不能以“道德风险”来替换自己的“职责风险”,诸如警察之于受害人、医生之于病人、消防队员之于受火灾威胁的当事人等等。对此,现行法律早已为其“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如将其不作为认定为渎职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等,而根本不需要《刑法》画蛇添足地为其量身定做一个新的“见死不救罪”。

    因此,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罪,首先要在法理上将“见死不救”的主体限定在不负有职务上、业务上特定责任的“非职务主体”,否则,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讨论在此处就会成为无稽之谈。如果说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趋势是法律不再试图去“解决道德问题”,这能作为论证“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理由;那么,现代法治同样认可的是,“法律是底线的道德”,“见死不救”这一道德行为通过入罪上升为法律的底线,又有何不可?

    “法律不解决道德问题”或者说“法律是底线的道德”,这样的法治原则,从来提供的都是一个法律和道德必须分离的抽象原则,但我们无法借助这样的原则按照“法学原理”的形式逻辑推理出,“见死不救”这样的行为究竟应该在道德和法律界分的哪一边。因为,无论怎样论证,这都是一种逻辑学上的“循环论证”。所以,解决“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罪问题,还应该跳出法律和道德界分“底线何在”的争论,先看看怎样的底线在约束着立法者。

    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国外的立法例是怎样应对“见死不救”的。在不少国家,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的确是一种“罪与罚”,比如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挪威、瑞典等国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埃及法律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最少1000埃及镑的罚款。但是,这些可资借鉴的立法例,是否就意味着对于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根本就不属于道德调整,而从来都是一个法律问题?

    其实,在上述国家规定“见死不救罪”时,无一例外地都有着大同小异的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之所以法律要为对“见死不救”的法律非难设置这样一个“天条戒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毕竟,陷入危险境地,并不能赋予其有凌驾于其他个体安全保护权之上的“保护特权”。比如,北京、上海一些中小学校纷纷将少年英雄赖宁的画像取下,就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的社会不再提倡“路见不平一声吼”的道德理想,而是说好的法治首先是对每个人平等地提供尽可能的人身安全保护,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及道德理想。在法治的理性叙事之下,每个个体都是大写的人,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个个体就是整个国家”。当法治对所有人的“底线安全保护”无法为陷入危险境地的当事人提供保护时,恰恰是“见义勇为”—放弃自身安全的道德行为彰显的时刻,而这只能由一个人的道德自觉来调整,却不能由法律强行通过“见死不救罪”来规范,因为道德拯救一旦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其实是一种伪道德。

    只有将崇高的道德理想和底线的平等安全保护每个人,完美结合在一起,法律才能在实际运作中应对各种规避和挑战,才会显现出自己的权威和效能。而现在的问题是,当“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这样的事例,总是见证着崇高道德理想在我们身边天天破灭时,不要说用法律去解决道德问题了,即便是道德在帮助法律解决了其“鞭长莫及”的社会救助问题时,依然无法找到法律的支撑与呵护。即便强制推行,恐怕也会适得其反。因而,与其喋喋不休地争论如何让“见死不救罪”拯救滑坡的道德,倒不如对道德正在进行的“法律救赎”通过法律或者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给予保护和支持,更能解决道德滑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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