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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态度
精神卫生工作亟须法律保障
2007-05-28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郝广杰
    

    “目前全世界已有130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精神卫生法》,早在1985年,卫生部就曾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拟了不下20稿,但至今仍未出台。”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20多年的专家、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告诉记者。

    据了解,目前,我国精神卫生管理主要依靠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比如,《民法通则》确立了监护制度和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刑法》中规定,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方法免除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并确立政府强制医疗制度。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的保守估计,中国各类精神病患者在1亿人以上。其中大约1600万的重症患者中,只有20%到医院就医,另外80%流散在社会中,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孙东东说,“近几年来,每年有1万多人次肇事肇祸事件是由这些人引起的,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威胁和危害非常大。”

    在孙东东看来,精神卫生立法看似某一狭窄专业的行业立法,实则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公共卫生和人权保障等多方面的状况。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介绍说,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及管理均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其他医疗服务形式。患者在发病状态下往往丧失了表达能力,无法合理地作出决策或控制自身行为,因此,在住院期间常常需要予以人身约束或隔离、限制其处理自身事务、为防止意外而剥夺其隐私权、或者强制性给予治疗等;精神疾病患者的就诊病史和患病情况需要对外予以保密;精神疾病患者常常可能在精神症状支配下做出意想不到的危险行为或出现种种意外,对此精神卫生工作者也往往无能为力,甚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都处于高度危险之中。“这些特点使精神科工作不仅面临高风险,而且涉及大量其他公共卫生事业中所没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这些问题都是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调整。”

    同时,许多人认为精神障碍是思想品质和道德伦理问题,患病是自己或家人的耻辱。即便意识到精神障碍是疾病,很多人也认为这类疾病难以治愈,或者单纯用医学的手段和方法就能够解决精神卫生问题。群众忽视自身精神卫生需求和歧视精神障碍者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一些不发达地区,精神障碍者还常常成为迷信活动的牺牲品。

    孙东东介绍说,从国外精神卫生立法的历史规律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上时,就具备条件来关心精神病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健康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支持。“我国已经具备了这样的经济基础。”

    “精神障碍的疾病总负担在各类疾病负担中是占第一位的,需要国家公共财政的支持,但由于《精神卫生法》的缺失,我国不少经济发达地区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却明显不够,更不用说经济欠发达地区了。在我国广大农村,精神疾患是造成部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病人的治疗、救济、就业和不受歧视等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文明。”

    孙东东认为,造成我国精神卫生立法“难产”的原因首先是整个社会不够重视。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经济,各级政府对精神卫生问题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重视不够,而实际上精神疾病早已位于我国各种疾病负担的首位,由于精神卫生立法要求各级政府应该承担起精神病人治疗和监护的经济责任,这对于经济不发达地方的政府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地方积极性不高。二是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涉及多方,各方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还有争议。他说,在中央一级,除了公安、民政和卫生部门外,还包括财政部、发改委等十多个部门。

    今年3月14日,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显示,《精神卫生法》已经列入卫生部今年的立法计划,有望在明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另有消息说,1月上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桑国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信春鹰,已带领调研组到我国最早出台《精神卫生条例》的上海市,就条例的实施情况展开调研。

    种种迹象表明,《精神卫生法》立法的脚步正在悄然加快,就在3月底,有关部门在长沙又一次召开了国家精神卫生立法专家研讨会。

    孙东东认为,精神卫生立法所应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治疗设施的管理规范和权益保障,对精神病患者的诊断、治疗与鉴定标准和程序,这些需要相应的技术标准;精神疾患人员的治疗、救济、教育、就业和不受歧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报北京5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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