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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黑心店”于法无据
2007-05-29
盛大林
    

    海南省三亚工商部门为了加强对水果市场的监管,由红旗工商所与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联名签订《文明水果摊经营责任状》,对消费者投诉案件,一经查实,实行重罚,并在该摊点前悬挂“黑心店”牌进行警示。4月28日,也就是新规发布的第二天,一名水果摊主就成为第一块“黑心店”牌的得主。从开始挂“黑心店”牌至今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三亚市水果市场的投诉为零。但这一悬挂“黑心店”牌的做法,却引起了激烈争论。很多摊主和游客赞成这种做法,也有人称悬挂“黑心牌”违法。而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并不违法,并称这是一种市场管理手段,将作为一个长效机制存在下去。(《法制日报》5月28日)

    现代法治有一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为可行;而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所谓“执法”,就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律没有规定的,“执”字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行政部门也好,司法机关也好,在执法过程中的每一种行为都必须在法律中找到依据,比如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哪一条,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如果找不到依据,那就是违法执法。所谓“依据”,不仅是指相对人的行为必须与法律条文对上号,而且处罚手段也必须是法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只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及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五种,超出这五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均属法外设罚。也就是说,悬挂“黑心牌”的违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也许有人要说,既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评选“信得过商户”等“红心牌”,为什么不能发“黑心牌”呢?这是因为奖励和惩罚是两个向度的评判,应该遵循不同的标准。从惩罚的属性上讲,悬挂“黑心牌”具有羞辱性质,它指向的是人的精神领域,而不是人的行为。人格权亦属基本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是死刑犯,其人格尊严也应该受到保护。“士可杀而不可辱”。“游街示众”之所以被禁止,就是这个道理。

    海口此番整顿对遭投诉的摊主实行的是“一次性死亡”的原则,不仅要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且永远不能从事此行业。这样的处罚是“极刑”,已经足够严厉了,再挂“黑心牌”,实属多此一举。从逻辑上讲,悬挂“黑心牌”也有问题。既然受罚的商户已经被吊销执照,当然意味着这家商户已经不存在,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已经消失。法律不追溯死人,工商行政执法也不应溯及“死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户已经还原成“自然人”,而工商部门是无权处罚自然人的。

    工商部门及其支持者可能认为,不用“重典”不足以整饬市场之乱。其实,惩治违法犯罪,最重要的不在严厉性,而在必然性。违者必罚比严刑峻法更有效。对市场的黑心宰客等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加强日常的监管,而不是法外设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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