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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营性拆迁补偿增加20%
2007-05-29
    据新华社长春5月28日电(记者郎秋红)长春市近日对非住宅拆迁补偿作出明确规定,经营性企业增加20%补偿。

    长春市政府近日发布规定要求: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非住宅房屋,可以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补偿。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为生产性房屋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调换到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调换为其他性质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产权调换地点。

    对于非住宅的界定,这一规定要求以产权证照为依据,补偿标准一般是首先按住宅房屋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估,然后在这个评估金额的基础上,办公性企业增加10%补偿,生产性企业增加15%补偿,经营性企业增加20%补偿。

    这一规定还要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共同选定的,须经长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并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方可由一方当事人抽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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