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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驰名商标认定不能神化和异化
2007-05-31
    本报北京5月30日电(记者崔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要防止商标权滥用,驰名商标认定不能“神化”和“异化”。

    近来,一些商标权人出于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的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也有的地方片面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称,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但需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

    我国法院对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如北京二中院认定了“ROLEX”商标(钟表)、浙江高院认定了“帅康”商标(吸排油烟机等)、湖北高院认定了“立邦”商标(涂料)等。

    这位负责人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荣誉称号”。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向是,既不过高过严地抬高认定的标准和条件,使驰名商标高不可攀,也不刻意降低司法认定的门槛,而是严格依照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定条件,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他说,这样既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化”和“异化”,也防止商标权的滥用。

    据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进行调研,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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