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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购物走公共楼道摔伤
商场无过错仍需补偿1.5万元
2007-06-02
    本报讯(殷超 记者周凯)上海市民张大爷走公共楼道去购物却摔伤了,商场没有过错,要不要承担责任?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该商场补偿张大爷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5万元。

    张大爷去上海某商场购物,当他走公共楼道时摔倒并昏迷过去,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叫来救护车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大爷为七级伤残,在住院治疗期间,他先后支出了近4000元医药费。

    据了解,该商场在大楼的一、二楼层营业,三楼为该公司管理部门,以上楼层有其他商家开设的娱乐场所,大楼的正门设有某商场的入口标记,二楼入口左侧是商场入口,右侧为员工通道。张大爷认为他到商场购物并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应受到损害,故要求商场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89121.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张大爷摔倒的公共楼道在商场所营业的楼层范围内,并与商场员工通道出入口相连结,是商场实施经营管理的功能区域,属其能够控制的范围;从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也未发现该公共楼道的照明、楼梯等部位存在瑕疵,其在公共楼道内下楼并没有增加不合理的危险程度,故不能认定商场负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由于无论顾客消费与否,商场均可从客流量中获得经济利益,而张大爷因受伤所受损失巨大,完全由其一人承担显失公平。据此,法院酌情判令商场补偿张大爷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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