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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太湖污染事件应问官员刑责
2007-06-02
阮占江
    

    从5月29日开始,江苏省无锡市城区大批市民家中的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市民纷纷抢购纯净水和面包,整个无锡笼罩在水污染危机的巨大阴影之中。

    虽然水危机发生以后,无锡市政府马上启动了应急预案,采取了一些应急处理措施,体现了政府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的应对能力,但这些紧急措施,显然不足以有效解决当地民众的实际生活问题,不足以彻底消除民众的心理恐慌。

    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次无锡水危机事件的暴发,固然有太湖蓝藻集中作怪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显然在于太湖周围长期的污染排放。近年来,有关方面对太湖污染的治理工程确实可谓是决心大,投入也大。2005年,太湖一期治理工程落下帷幕,总共投资约人民币100亿元。但遗憾的是,太湖治理的速度显然赶不上被污染的速度。这些年来,无锡等地的太湖地区就把化工业作为支柱产业,使得大大小小的化工、电镀、印染等企业如雨后春笋,分布在这个地区,数以千计的污染企业沿太湖一字排开,污水直接排放到太湖里。

    和其他地方环保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现实困境一样,在无锡太湖水污染事件中,确实有违法成本相对过低、违法收益明显偏大,从而使许多企业纷纷直接向湖中排污的因素;但同时,也不乏在“经济挂帅”的思想指导下,一些地方官员习惯于依靠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模式,从而使污染始终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因素。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对于地方政府这种纵容、偏袒地方企业排污的行为,更多地也只是停留在口头和形式上,软弱无力。

    所幸的是,面对具体而复杂的环保困局,各方面纷纷开始寻找有效的对策和办法。其中,严格追究包括地方行政官员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正逐渐成为各方面的共识。无论是一些国家对于河流、水域污染的成功治理经验,还是理论上其实并不复杂的道理,都已充分说明,刑罚手段正是有效保护环境,尤其是治理水污染的一大利器。正因如此,我国1997年3月修改新刑法时,就在刑法分则中专门增加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新增加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等新罪名,并对罪状和量刑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前不久,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总理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就为各地有效治理河流、水域污染,指出了一条可以大胆前行的道路。此前,山东、黑龙江等一些地方也曾有过政府官员因为失职、不作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先例。

    因此,只有追究有关问责官员的刑事责任,才能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各地政府治理水污染的决心和力度,才能避免类似无锡水污染危机这样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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