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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在校生判了刑也可能上学
2007-06-02
    本报北京6月1日电(记者何春中 通讯员黄兆峰)实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修订后的一大亮点。今天,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复学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对判处非监禁刑少年犯复学安置工作形成制度并落实,这在北京市尚属首次。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形势严峻。统计显示,2003年,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犯中,在校学生犯罪26人,2004年上升为32人,2005年上升为43人。3年内在校生犯罪101人,占东城区未成年犯的43%。

    由于各种原因,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其所在学校一般予以劝转、劝退或开除处理,这必然会导致这部分人员失学、失教,流落社会,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不安定因素。如何解决类似这样的失足少年的复学问题,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东城区法院副院长安凤德表示,未成年人较强的可塑性决定了失足少年的复学和重返校园更需要社会的宽容与帮助。将其拒之于校门外,会使他们更加自暴自弃,变得残忍冷漠、仇视社会,从而成为社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为此,东城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在立足审判职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刑事政策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围绕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复学安置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探索解决办法和途径。

    2006年年初,在东城区法院的倡议下,通过东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协调全区各有关单位,成功安置了几名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由于安置得当、帮教到位,重新得到学习机会的失足少年真诚悔过,在校期间表现优异,其中一名学生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

    这种对失足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采用校园矫正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做法,得到了北京市政协委员的高度重视,在今年北京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委员们提出议案,要求将此做法在全市推广。该提案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还得到两会代表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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