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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错案催生未保法新法条
孔维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2007-06-02
本报记者 黄勇 通讯员 杨鹏程
    

    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创造性的意义。其中,第56条是此次修订后的一项引人注目的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鲜为人知的是,这条新规定的诞生,与安徽省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案件有关,更凝聚着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孔维钊律师的心血和汗水。

    2005年6月,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错捕了4名少年,并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逼迫4名未成年人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但在他们被冤枉拘押百天后,却抓到了真凶。(本报此前专题报道)

    作为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律师孔维钊,恰好被受害的4名少年的家长选定为承办该案的律师。他在办案中发现,之所以造成这起罕见的错案,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成年人没有区别。未成年人身心不够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因此应当规定在所涉及案件中未成年人享有某种程序上的特殊保护。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有程序要求公安机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在场,就会有效预防和杜绝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错案就可以避免。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律师,孔维钊承办过很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他从这件事中认识到,现有的相关法律,还不能很好地给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而律师的责任感更让他深知,办一个案件也许可以维护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如果制定一部立法,那就可以惠及所有的未成年人。

    孔维钊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发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这样的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于是他产生了一种设想,是否能够借鉴这条规定并引申开来,将其中“可以”这样的字眼变成“应当”,并形成法律条文予以施行呢?案件发生的近两年来,孔维钊将这个设想多次在一些法学研讨会上提出来。与此同时,作为安徽省青联委员的他为未成年人保护所做的一系列贡献和工作,也引起了团安徽省委领导和安徽省人大代表的关注和参与,他们就此专门多次与孔维钊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2006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身为全国人大代表、时任团安徽省委书记的方春明与该省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孔维钊律师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立法的建议》,并成为了大会的656号议案。这一议案明确建议:未成年人有要求其监护人在场的权利。同时,有监护人在场,应当成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的情形就可以视为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由此,可以在程序上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个议案,全国人大会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调研,经反复讨论,最终在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修订产生了第56条规定,孔维钊和众多关心未成年人利益的热心人士的智慧、心血和汗水,终于化为庄严的共和国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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