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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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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多法为什么在同一个地方绊住
2007-06-05
殷国安
    6月1日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首日,记者走访发现,新法实施遭遇诸多尴尬。商店向未成年人卖烟依然没人管;受虐儿童仍难以离开父母受到合法保护。法律专家分析,由于一些法规没有细化,新法在实际操作上仍有一定难度。(《信息时报》6月2日)

    例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在落实中却遇到两个问题:一是有禁不止。销售香烟的店都按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志。但这些“禁售标志”实际上都成了一个摆设,商家为赚钱继续给学生卖香烟。二是责任难以追究。到底谁是“主管部门”?烟草部门、城管部门、公安部门都认为自己不是。法律有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卖烟,却没有具体规定这种违法行为由谁来管。

    新法难落实,并不是新问题。例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问题,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务部《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就有规定,而在实践中就遭遇了无法落实的问题。例如,怎样鉴别未成年人?是凭身份证购买酒类吗?销售者有权查验买酒者的身份证吗?对于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商家又由谁处罚,怎么处罚?由于这么多问题没有答案,结果,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规定,完全成了一纸空文。其实早在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就作了规定,也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得到落实。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时,总该分析一下过去有关法规同样规定的落实情况吧,可相关条文不过和原先的法律条文大同小异,其命运自然也和这已经施行的两部法规一样,成为空话。

    当法律成了正确的废话,不仅不能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这种问题发生的原因,是我们的立法者智商或责任心有问题,还是我们的立法程序有问题?总该找出原因来预防今后重蹈覆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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