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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0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获刑
2007-06-05
    

    本报北京6月4日电(记者崔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透露,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审结28件在全国有影响的重特大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共有193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这位新闻发言人介绍,为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和监督,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求各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指导,专人负责,逐案跟踪,依法判处。

    在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审结的28件重特大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共有193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在刑法最高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刑的有121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12人),占总人数的62.69%;判处实刑的有149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16人),占总人数的77.20%;有5人被判处法定最高刑7年有期徒刑。在督办过程中,特别重视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严量刑,发现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不当的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通过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法院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量刑尺度趋于统一,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更加严格和慎重。

    据悉,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量刑情节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六种渎职犯罪情形,并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该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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