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然和我签订了旅游合同,不管是‘自由行’还是团队游,都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来!”向旅行社订购机票并且准备“自由行”的上海市民蔡先生,没想到旅行社会以“订购机票不适用于旅游示范文本”来回避责任。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蔡先生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蔡先生定金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10元。 2006年9月6日,蔡先生在报纸上看见了上海明华旅行社投放的广告,该广告称旅行社名下的旅游线路有云南专线、新疆专线、九寨沟专线等。爱好旅游的蔡先生马上根据广告上刊登的电话与明华旅行社取得联系,旅行社的业务员邱某与蔡先生进行了洽谈。最后,蔡先生以旅游者身份与旅行社签订一份《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协议约定:旅行社向蔡先生提供9月30日从上海出发到乌鲁木齐、10月8日返回上海的往返机票3张的订票服务,蔡先生预付定金3000元。 9月26日,明华旅行社突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业务员邱某收取客户13余万元人民币后于当日不辞而别,现邱某手机已关机,无法联系,公司已退赔给某一客户人民币7000余元,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来公安局报案。”由于上述原因,蔡先生的新疆之旅自然成了泡影,2006年12月,拿不到机票又没有得到赔偿的蔡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蔡先生在法庭上指出,当初他与明华旅行社签订的协议上,除了落款处有经办人邱某的签名,还加盖了旅行社的业务专用章。另外,在合同“特别告知”第六条中双方还约定:“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然而明华旅行社辩解说,虽然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但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签订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只适用于旅游事项,不适用于订购机票,况且代订机票是需要相应资质的。对此,蔡先生拿出了旅行社的“旅游接待报名单”,证明虽然是订购机票,但他确实是被列入旅游接待名单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作为消费者,根据旅行社在报纸上投放的广告,与旅行社业务员联系办理相关旅游事宜,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盖有旅行社业务专用章,且蔡先生签订合同后依约支付了定金,旅行社又向其开具了盖有旅行社业务专用章的单据,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合同依法成立,旅行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至于旅行社陈述的报案记录等,法院认为,从这些报案记载看,邱某应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能以雇员卷款失踪作为逃避责任的抗辩理由。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