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北京6月8日电(记者王亦君)老百姓同行政机关产生纠纷,除了花钱到法院打官司外,还有其他的途径。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我国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以来,行政复议案件逐年上升,近3年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经过复议,83.7%的案件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正以其程序简单、受理便捷、不收费等优点,成为法治政府的“助推器”、和谐社会的“减压阀”。 为了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为了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为了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健全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条例增加了和解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条例还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此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