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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道歉制度”毁了道歉
2007-06-14
郭松民
    

    据近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今年深圳市将出台政府部门失职渎职公开道歉制度。看到这条消息后,笔者不由得苦笑了一下,觉得现在有些官员在建章立制时,未免太刻意追求掌声和喝彩,而对其实际效果和内涵,缺乏深究。

    政府部门失职渎职,官员犯了决策错误或其他错误,在追究了其法律责任或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之后,当事人还应不应该向社会和公众道歉?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应该道歉,却并不意味着道歉就必须成为一项正式制度,为什么呢?

    这是由“道歉”这一感情表达方式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的。什么叫道歉?道歉就是指犯错误的行为人通过向自己错误的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内疚、请求原谅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只有发自内心的,真诚的道歉,才能够让受害人明白犯错误者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对其表示原谅。

    但道歉一旦成为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它也就不再能够起到类似的效果了。因为从社会和公众的角度看,他们无法判断这些失职渎职的官员在向他们道歉时,究竟是出于良心的谴责、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深刻认识,还是仅仅是在按照制度的要求行礼如仪,走走过场?更糟糕的是,有了这项制度后,即便是那些真正感到内疚的官员道歉时,公众也会认为他是在迫于制度的压力而“不得不”履行一道官场程序。

    “道歉制度”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亲民”,其实却毁掉道歉作为修复官员和民众之间感情的一种有效方式,使之成为一篇无关痛痒的官样文章。

    不过犯错误的官员对社会和公众进行道歉,还是必要的。如何才能让犯错官员发自内心地对社会和公众表示歉意呢?在我看来,有关方面不如在这两个方面多做点文章:

    一是把人大代表对官员的质询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并把质询的过程通过现代传媒进行直播。代表们凌厉而毫不留情的质询,最容易激发起那些犯错官员的良知和羞耻之心,使他们能够深刻地进行自我反省,真诚地向公众道歉;

    二是鼓励本地媒体对本地官员进行批评。媒体对犯错官员的批评,在效果上应该是和人大代表的质询是相近的,而对犯错官员的触动则可能更大。公开的批评更容易促使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坚定改正错误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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