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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短信骚扰案”终审判决
公安分局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2007-06-18
    

    本报讯(记者何春中)时下,通过手机互发短信是人们常用的沟通方式。福建宁德市蕉城区的李先生为了让女儿能有一个安静的环境复习高考,发短信提醒楼上的张女士弹琴唱歌不要影响邻居,张女士以遭到“信骚扰”为由报案,使李先生受到治安处罚。李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报2月24日曾作报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先生与张女士同属邻居,楼上楼下。张女士是一名音乐教师,经常在晚上和双休日办家教,弹钢琴、练声乐,对邻居造成了一定的干扰。相邻6年来,李先生一家均宽容以待。去年高考之前,为了不影响孩子复习,李先生及女儿发短信劝阻对方,结果遭到拒绝,双方均有过激言辞。

    后来,李先生不再理会对方,张女士则一方面向派出所报案,一方面又给李先生的女儿发送“怎么不发骚扰信息啊”的信息,激化邻里纠纷。去年9月11日,宁德市蕉城公安分局对李先生给予行政拘留3天的治安处罚。李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拘留没有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蕉城公安分局认定李先生的行为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没有事实根据,而且程序违法”。法院认为,蕉城公安分局既没有调查发送信息的起因,也没有对李先生与张女士之间互发信息的形式作出认定,甚至没有对张女士发送给李先生信息的情况进行公正调查。从本案来看,李先生向张女士发信息确属事出有因,且有来有往,双向互动,信息内容基本相同,“不属于无端发送骚扰信息。”

    法院同时认为,蕉城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一是蕉城公安分局对短信内容没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二是作出处罚决定后,李先生不服,要求陈述和申辩,而蕉城公安分局没有依法允许李先生申辩,按照法律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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