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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襄助志愿服务是社会应尽义务
2007-06-20
黄勇
    北京一家著名大饭店的职工鞠某因为在公益学校做志愿者(义工)被单位辞退,近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报6月7日曾做过报道)。甲乙双方的争执点有是否违反考勤制度、是否旷工等,但一切问题争执的出发点是对鞠某“义工”身份的“纠缠”。

    对是否义工的定性问题,特别是义工能不能拿适当补贴的问题,其实早已有相关社会组织的严格界定。前一时期一些社会人士对义工们被动拿补贴问题的议论,实际上更让人们明确了“义工”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义工的标准不是定在天上的。

    我们可以发动、鼓励志愿服务,但我们不能苛求每一家单位每一个人都去从事志愿服务,因为志愿服务的最大特征是“自愿”。志愿服务的方向和具体实施途径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来协调安排,但志愿服务的意愿不可强加。也正因此,像鞠某这样的志愿者和他们的义举才是不可多得的社会稀缺资源,才值得大张旗鼓地颂扬。

    因此,我们认为尽管作为天然的服务行业的饭店方面并没有做志愿服务的义务,但退而求其次,为志愿服务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不致志愿服务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或影响实施的效果,应该是每一个人、每一个单位、特别是那家著名大饭店那样有实力的、力所能及的单位应尽的义务。比如“小”到在饭店中公开表扬鞠某的行动,“大”到在轮休的茬口和所谓的考勤手续方面提供便利等。尽管这样的义务是否履行,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认真履行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回报也只是人们道德上的夸奖,是口碑。

    在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我们就不难看出,对义工的行动,那家著名饭店是不支持的,对义工的行动更没有任何襄助之美意,否则,即使鞠某在志愿服务中曾经在考勤方面做过那么一点手续不完备的事情(此事尚未完全证实),也是可以原谅的,所谓欠单位的工时(也未证实),也是因为志愿服务直接造成的,大不了补上就是了。

    或许,在法律条文和已经作为限制性合同条款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冷冰冰的饭店规章制度面前,那家大饭店可以赢得官司,顺利合法地将义工鞠某辞退,但在道德的天平上,评价永远只会向义工们倾斜。我们甚至可以很“狭隘”地告诫那家大饭店,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的社会大环境中,道德评价在很多时候也“值钱”,口碑则更有不可低估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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