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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从郑筱萸案开始严惩行贿罪
2007-06-21
刘克军
    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郑筱萸案的法律文书。8名行贿人的姓名首次被一一曝光。(《21世纪经济报道》6月19日)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但我们对受贿罪的查处力度明显比较大,而对行贿者的查处却太少,太轻。

    譬如郑筱萸案,郑筱萸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死刑,而我们却一直没听到关于行贿者被追究刑责的消息。原因何在?我觉得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量刑明显较轻,且对于单位行贿等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规定,致使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行为与量刑方面面临不少困难。其二,司法机关为便于打击受贿犯罪,往往厚此薄彼,只要行贿人坦白就从宽,一般不做刑事追究。譬如郑筱萸案,如果不是律师公布行贿者名单,谁会知道是谁把堂堂的药监局局长拉下了“马”?面对郑筱萸案,笔者以为,仅仅处罚受贿者,而无视行贿者的罪行,或者仅仅公布受贿者名单,显然不利于打击行贿犯罪,甚至可以说是对行贿犯罪的一种纵容。

    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受贿罪的起点为5000元。就郑筱萸案来说,律师公布的8名行贿者中,行贿数额最小的也有11万元,最多的达292.91万元,是行贿罪起点数额的几十倍、上百倍!然而,我们却没有听到行贿者被追究刑责的消息,这显然有违国家打击行贿受贿犯罪的立法本意。

    如果说,在查处郑筱萸一案中,部分行贿者提供了相关证据,那么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待行贿事宜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这种“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也应该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来区别量刑,而不能无视行贿数额和其他情节,对所有行贿人一律从宽处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郑筱萸案之契机,修正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可以并处罚金,加大对贪利型犯罪的惩处力度。

    笔者以为,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统一量刑标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来对待行贿和受贿行为,杜绝“一手硬一手软”的执法模式,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行贿受贿。如今,郑筱萸案作为一起轰动全国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案件,很有代表性,且律师公布了行贿人的名单。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不妨以此为契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必将对打击行贿受贿起到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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