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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应该下架的缺陷产品
2007-06-26
田敬峰
    

    到7月1日,“交强险”条例实施就满一年了。从它推出的那天起,社会各界对它的质疑声就不断。质疑声最大的就是它的暴利和操作不透明。有律师提出对“交强险”价格应该进行听证。对此,保监会的说法是“交强险”不存在暴利,也不需要听证。

    此前,笔者写过一篇文章《谁垄断了兰州交强险市场》,批评兰州交管部门参与新车“交强险”销售,存在指定销售的怪现象。此后不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武汉市也存在同样的怪现象,而且比兰州市更加严重。记者调查发现,这一现象与交管部门收取5%的“交强险”手续费有关。对此,公安部下文,要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严禁参与“交强险”指定销售,更不能收取所谓“手续费”。

    关于“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笔者不敢轻言,但公众对此话题的关注不无道理。连交管部门都愿意参与“交强险”销售,其佣金空间究竟有多大,实在令人怀疑;其次,互联网上有人以低于国家规定的1050元“贱买”“交强险”,也是不争的事实(对此,保监会曾经公开对媒体发表意见,指出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再次,“交强险”的推出,至少让机动车保费上涨了30%,而保障功能却远不如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

    关于“交强险”的运作模式,官方的说法是:保持“盈亏平衡”的非营利原则。虽然保监会一再否定某律师指出的“交强险”存在暴利一说,至少公众感到“交强险”的运作远不如社保资金那样透明。并且,其赔付方式也存在问题。

    几个月前,笔者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两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按交警裁定,笔者负全责,承担对方车辆的损失赔偿。按“交强险”的“无责赔有责”规定,对方应赔给笔者400元。可理赔时,负责“交强险”理赔的保险公司,竟然将应由对方赔付的400元“无责赔付”,从笔者的理赔金额中扣除了。不得已进行投诉,原本简单的赔付也由此变得复杂。

    所谓“无责赔有责”,除了对无责机动车与行人碰撞有意义之外(最高赔偿金额5万元),其他交通事故“无责赔付”的赔偿金额很少,在不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反倒让理赔变得复杂。这也正是“无责赔付”受到质疑的原因。

    笔者调查后还发现,一些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宁愿私下处理,而不报交警处理,也不报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交强险”理赔规定,只有拿到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理赔。而负有责任的肇事驾驶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可能被扣分。因此,他们在遇到小的交通事故时,宁可自行解决。新出台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还将驾驶员违章与费率挂钩,这种做法有可能加剧这一趋势。

    综上所述,“交强险”存在暴利嫌疑、操作不透明、保障功能弱、理赔繁琐,还要出台与交通违章挂钩的费率。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个有设计缺陷的保险产品,是所谓专家闭门造车造出来的“畸形儿”。正如《人民日报》对“交强险”的评论所言——在制定“交强险”办法时,充分考虑了各方专家的意见,唯独没有考虑作为被保险人的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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