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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来鑫”突然“注销”
公司股东主动承担付款义务
2007-06-28
    本报上海6月27日电(严剑漪 记者周凯)一股民状告上海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来鑫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案一波三折(详见中国青年报经济版5月16日报道),日前,年过半百的滕女士和吴女士终于从原股来鑫公司股东的手中领取了3万元和5万元。

    2007年4月、5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然而,就在5月15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在向相关工商部门的调查中发现,股来鑫公司已于5月15日注销。

    闻听股来鑫公司已经注销的消息,滕女士立即表示要求变更本案被告为原股来鑫公司股东。6月,原股来鑫公司的股东主动向法院表示,希望与滕女士庭外和解。日前,滕女士来到浦东新区法院领取了上述钱款,并撤回了起诉。

    记者同时获悉,在浦东新区法院之前判决的另一起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案中,同为被告的股来鑫公司被判败诉,股来鑫公司需返还原告吴女士5万元。日前,原股来鑫公司的股东也履行了这个案件的义务,股民吴女士从法院领取到了被告返还的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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