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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7-06-28
本报记者 程刚 崔丽
    

    一则国家大剧院被诉“户籍歧视”的报道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明豫的注意。她在25日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呼吁,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就业歧视行为及法律责任,以遏制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

    今年4月11日,中央财经大学应届毕业生黄元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状告国家大剧院。在国家大剧院的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应聘人员具有北京市户口。黄元健认为,启事中包含明显的“户籍歧视”,但这场诉讼至今未能立案,法院的理由是黄在该事件中并非直接的利益相关者。

    “为什么没有受理?就是因为起诉的人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从法律上来讲,有必要对于什么叫就业歧视做明确的规定。”李明豫委员说。

    张美兰委员则引此前某门户网站所作一次调查说,接受调查的大学生网民中,表示遭遇过性别歧视的网民比例高达32.75%。今年年初,西南政法大学针对500名学生所作的调查也显示,70%的女性认为,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60%的男生也承认存在这种歧视现象。“随着就业市场压力的增大,女性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张美兰委员说。

    统计显示,今后几年,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每年2400万人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却只有1200万个,年度就业岗位缺口1200万个左右。青年就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十一五”期间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达到2700万人,压力持续增大。但层出不穷的学历、身高、相貌、户籍、地域等各种歧视现象,成为扩大就业的拦路虎。

    反对无处不在的就业歧视,实现公平就业,一直是就业促进法立法过程中备受瞩目的焦点问题。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1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禁止就业歧视成为最强烈的声音。

    25日的分组审议中,李明豫委员认为,凡因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机构提出与完成岗位工作的能力和要求无关的附加条件,而妨碍求职者就业的行为,都应被界定为就业歧视。王祖训、王学萍等委员则建议将身体歧视、地域和户籍歧视等也纳入就业歧视的范畴加以禁止。

    此次的二审稿专门增设“公平就业”一章,对性别歧视、传染病歧视、残疾人歧视等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包括韦家能在内的多位委员指出,法律还必须明确用人单位“歧视了怎么办,应该负什么责任”,否则法律的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此前征集的公众意见中,很多人也表示,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只字未提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这会使就业歧视者肆无忌惮,也给执法带来困难。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第63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很有必要,但对于就业歧视,草案目前主要是先由求职者进行投诉,然后才能得到处理,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防止歧视情况发生的主动监督职责。”倪岳峰委员提出,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而应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他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平等就业、防止歧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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