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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追讨“风险代理费”胜诉
2007-06-29
    本报讯(李鸿光 记者周凯)律师的“风险代理费”一度不被法律认可。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部分诉求,该律师事务所获得了77万元风险代理费。这也是律师收费新规实施后,律师首次通过诉讼成功追讨风险代理费的案件。

    2006年1月5日,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公司订立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双方约定先缴纳基本律师代理费两万元,作为风险代理,案件结束后,按照本诉标的179万元扣除法院判决或调解金额的10%作为律师代理费。

    合同订立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约定展开了律师代理事务。同年9月2日,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但该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不认同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为讨回律师风险代理费,绍刚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风险代理费101万余元。该公司则辩称,双方风险代理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全面履行诉讼代理义务。

    据了解,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就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外,多数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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