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7年6月29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法治社会
河南受理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2007-06-29
    本报讯(金研 记者潘志贤)因将他人托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河南省汝州市一名长途汽车司机6月11日被检察院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检方指控其所犯罪名为“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河南省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8月,现年34岁的被告人杨小富在河南省汝州市东关一个停车场内,将王官庆(已判刑)托其代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三吨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后被告人杨小富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盗窃该车的刘先锋(已判刑)、高芳振(已判刑)和销售该车的王官庆抓获归案。现赃车已追回发还失主。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介绍卖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