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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带来了什么
2007-06-30
本报记者 程刚 崔丽
    

    此次《劳动合同法》试图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

    用人单位有义务订立书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之所以会出现为了几百元钱的工资就拔刀杀人的情况,正是因为正常的渠道走不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

    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有的劳动者奉献了青春,不能干的时候就被企业所弃,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等5省都在10%以下。“很多劳动者说,每到下半年心里就忐忑不安,不知明年还有没有工作。这对社会是一个不和谐因素。”信春鹰说。

    法律为此严格界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依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不再是“白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作出了严格限定,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在一家事业单位食堂工作了10来年的聘用人员李秀芳,突然遭到解雇,而且未得到任何补偿。“这么多年,我辛苦工作,到头来才发现,原来我不是这家单位的人,说解雇就解雇了。”希望讨个说法的李秀芳惊讶地发现,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保护她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以后像李秀芳这样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也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事业单位改革仍然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但是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这部法律,应该能够起到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作用。本报北京6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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