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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流转算不算“土地革命”
2007-07-03
盛大林
    重庆市日前出台新政,允许该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支持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与此同时,成都也制定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确认了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和入股等4种流转方式。这些改革举措被专家称之为“将带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土地革命”。(《重庆晨报》7月2日)

    “三农”问题是全国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土地”问题又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比如,由于土地承包权分散,所以难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由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开发利用常常带有破坏性;由于承包的土地无法转让,很多农民被“绑”在农村,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牵制了城镇化进程以及城乡统筹发展……因此,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为此,国家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直到30年。但30年毕竟还是有期限的,很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作为以统筹城乡发展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和成都率先开始了尝试。重庆市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都市确认的4种方式,都给农村土地的流转打开了一个“口子”,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创造了可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便利。因此,重庆和成都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不容否认。

    不过,这次改革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首先,此番所谓“土地流转”,其实只是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仍然是村集体,承包者承包的只是一个时期的经营权。土地承包期最长也不过30年,那么二三十年后怎么办?这显然是个未知数。而这种不确定性,将影响承包者的长远规划,和持续的投入。对于转包方的农民来说,这种有期限的转包,也是一种“牵挂”,使他们不能够彻底离开乡村、融入城市。实际上,由于很多农民外出打工,这种承包权的转移早就在农村出现,只是没有制度化而已。

    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要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在农村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恐怕还是要明晰农村土地的产权,即把所有权落实到农民手中。很多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保障,如果农民卖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就会失去保障。其实,土地的保障水平是很低的。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逐步覆盖,这种保障的价值已经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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