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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发放“特权车牌”的几个悖论
2007-07-14
郭之纯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最近,邯郸市委、市政府向全市50强企业发放了特殊车牌和特别通行证,并下发专门《通知》,规定凡挂有这些车牌的车,可免查进入市委、市政府及市内党政机关;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各类收费站免收通行费;各停车场(点)免收停车费;非严重违章行驶,不罚款,不扣车,不扣执照;不经批准,不得封车、吊销专用车牌照;免费审验车,随到随审。

    政府想帮助企业加快发展,为当地经济作出更大贡献的心情,或许是可以理解的,但发放特权车牌不是一种好办法。无论从法治原则、市场公平还是行政伦理和社会道德导向方面看,这一做法都有明显的悖谬之处,值得商榷。

    这首先有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便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真正的“特权车”,在并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也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而看邯郸市的有关规定,显然已经给那些车辆赋予了部分“违章豁免权”。然而,这么一纸《通知》,怎能凌驾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上?

    其次,这种做法也有悖于行政理性和市场公平。50强企业固然缴纳了更多的税款,但这并不是可以享有特权的理由。现在已经不是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最初阶段,那时,为了鼓励人们“下海”,要给个体户带大红花,要让某些企业享有殊荣。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政府要做的,是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宽松的经济环境,而不是将企业分出亲疏远近。这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第三,这种做法还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道德导向。给予纳税多的企业特殊待遇,硬币的另一面,便是对纳税少企业的歧视。个人也罢,企业也好,能力有大小之分,机会有多少之别,但权利不能分出等次。企业与企业之间虽然收益不同,但只要照章纳税,便同样光荣,便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政府不能以纳税额度区分和规定企业或个人的权利大小,更不能用制度将某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特权固定下来。

    此外,就“免查进入市委、市政府及市内党政机关”而言,这种“特权”本身就是一种荒诞的产物。事实上,无论企业还是普通百姓,纳税人“免查”进入市委、市政府及各级机关,都应该是一种不言自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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