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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同伤同价”案终审
河南一进城务工者按市民标准获赔
2007-07-14
王晓凡 本报记者 韩俊杰 通讯员 程相鹏 薛书敏
    

    张青云是进城务工达13年的农民,遭遇车祸致残后将责任方告上法院。近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张青云获得11万余元赔偿,比一审按农民身份确定的赔偿金额多出4.6万余元。据悉,这是继重庆出现“同命不同价”问题后,全国首次判决的“同伤同赔”案件。

    张青云是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杨洼村村民,从1993年4月起,一直在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务工。2005年10月15日,张青云在搭乘他人机动车上班时,被挂靠在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以下简称镇平分公司)的大货车追尾撞伤。经过医院80天的抢救治疗,张青云才侥幸保住了性命。

    2006年5月20日,经司法鉴定,张青云当时有骨盆骨折、肠管破裂,椎骨横突等共7处损伤,医院除常规缝合处理外,另用18块钢板固定,张青云已构成7级伤残。交警部门对这次事故认定大货车负主要责任,张青云无责任。

    张青云住院就医,花去医疗费等5.9万余元,这对于一个月收入只有860元的进城务工人员来说是个天文数字。在四处借债治病,亲属再无力帮助的情况下,2005年10月31日,张青云将大货车车主门云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汴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6万元。

    2006年5月2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大货车车主门云阁应承担80%的赔偿义务,同时,张青云因是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按户口所在地2005年度农民人均收入2870.58元计算,7级伤残20年的赔偿金应为22964.64元。连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另外5项赔偿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门云阁共计应赔偿77469元。财险公司在门云阁投保的20万元范围内支付门云阁赔偿部分,同时驳回张青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财险公司、张青云均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时工”、“正式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根据国家劳动部有关通知,上述区分已不存在。张青云虽系农村户口,但进城务工后,一直在城镇生活,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据此,二审法院变更判令门云阁赔偿张青云各项损失的80%计114572.26元,同时维持一审法院的其他各项判决。

    此判决作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间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继重庆出现“同命不同价”问题后,城乡伤残赔偿成为一个社会争论的热点,在此背景下,此判决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同伤同价”、“同命同价”的判决将不再成为新鲜事,让乡下人和城里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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