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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未成年人案件
上海一中院启用“圆桌法庭”
2007-07-14
    本报上海7月13日电(通讯员高远 记者周凯)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圆桌法庭”正式启用仪式,这标志着上海法院正式开始综合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记者从同时召开的上海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工作推进会议上了解到,从即日起,凡是上海一中院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也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一样,单独立“少”字号案号,由专项合议庭或专人审判。案件上诉后,由上海一中院少年审判庭综合审判。

    早在23年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成立了少年审判庭。2006年,上海法院依法审理涉少刑事案件,全年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2449名,占刑事被告人总数的9.94%,同比上升了17.5%。

    据介绍,“圆桌审判”是少年审判庭设置的一种形式,是法院为了更好地查明犯罪事实,更好地进行庭审教育,而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的法庭形式。少年审判庭的设置是圆桌式的,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处一张圆桌周围,强调的是关爱与严肃并重的氛围。这种法庭设计有利于减轻未成年被告人恐惧与抵触的心理,有利于贯彻少年审判庭“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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