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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呼吁:
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2007-07-17
刘春林 本报记者 李桂茹
    郑州3岁女童影影被父母虐待致死,深圳两岁女童小月被亲生母亲打死,接连发生的这两起案件,让人们在深感惋惜的同时,也提出种种质疑:为什么我们的法律和社会没能保护影影和小月?

    实际上,父母打死亲生子的事件还不止这两起。今年上半年在深圳,还发生多起虐童事件:2007年5月14日凌晨,36岁的李某在一间出租屋内,亲手将熟睡中年仅两岁的女儿掐死,随后自己割腕自杀未遂;2007年5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深圳市人民医院留医部儿童保健预防注射科外发生触目惊心的一幕:一男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妻子怀中仅8个月大的男婴抢走摔向地面,尽管医院及时抢救,但婴儿仍不治死亡。后据男子称,他因怀疑婴儿非己亲生才下此毒手。

    法律界人士对此类家庭暴力的极端案例表示了强烈关注。深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表示,应建立一个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督机构,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张海霞表示,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理念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利益与孩子的利益是一致的。社会常理认为,父母不会对孩子不利。但实际上,在许多家庭暴力事件中,孩子是受害者,是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大部分人认为,“虎毒不食子”,父母对孩子进行体罚是对孩子的另一种“爱”,虽表达方式不妥,但都是为孩子好。其实这种错误观念造就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欠缺,其背后反映的是现行法律及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某些缺失。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受到的保护是与父母结合在一起的。但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进行保护。张律师呼吁,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向这个方面努力,将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公民进行保护。

    张海霞提出,法律应该明确,当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邻居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并且政府需要成立一个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独立机构,对类似的家庭暴力进行监督,甚至可以暂时剥夺使用暴力的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张海霞说:影影和小月的死,看上去是极端的悲剧,但事件的背后,除了对其父母责任的追究,我们更应该反思,我们以往的观念是否存在误区,我们该如何保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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