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看郑筱萸案的一些报道时,发现《国际先驱论坛报》的评论很有意思。文章把围在郑身边的那些药商称为“野蛮资本家(Robber Baron)”。野蛮资本家是不在乎廉耻,不在乎民众的感觉,只要能与官员勾结在一起,只要能赚到钱,难怕戴有万千骂名也在所不惜。这种“野蛮”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恶。
野蛮资本家在英语中可指两种人:一是,19世纪末靠掠夺天然资源贿赂政府官员,操纵证券市场等手段致富的美国资本家;二是,十二至十三世纪的现德国境内的一些要过路费的贵族们。在一段时间内,这些贵族还洗劫经过自己领域的商旅和船只,甚至绑架人质。
不管是哪一类,野蛮资本家的共同特征就是,经济上有一定的实力,政治上有一定的背景。他们甚至可能获得“红顶”帽子。他们不顾消费者的利益,普通民众的利益,只要所得能够大于给官员的行贿费用,野蛮资本家的“事业”就会越做越大。当然最终有可能越来越多的官员来索贿,行贿费用就会远远大于资本家的所得,利益链条就可能显得脆弱甚至崩溃。
有人也把Robber Baron 翻译成强盗式资本家,这种译法更加直截了当,但衣着光鲜、开着好车的这些资本家往往难于一下子与强盗等同起来,所以这种资本家显得更加隐蔽一些。
郑筱萸案件中暴露出来的不法药商,就是野蛮资本家,无需赘言。而报道并不算多的河北杨树宽案,更是把野蛮发挥到极致的资本家。
杨树宽案发前被当地人称为“知名民营企业家”,他拥有一家叫华云集团的企业,产业涉及矿产、肉制品、服装。有关报道说,杨树宽经常以资金紧张为名找唐山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借钱,如对方不借,他便带着枪,开着装甲车到企业示威。几年来他以这种手段向几家企业敲诈了数亿元资金。河北省公安厅的通报表明,目前已查实这个嫌犯集团寻衅滋事案15起,非法拘禁案1起,聚众斗殴两起,故意伤害案3起,其他违法事实11起。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杨树宽之前是唐山市政协委员。
有人可能会说,“官商合作”其实在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都是存在的。甚至在公共管理学上,近年PPP(公私伙伴关系)更是受到推崇。这种模式要求在一些公用事业,如医疗、城市供水中,在保证政府的基本供给之外,引入竞争和私营经济加强效率。在美国等地,也有大量的企业家进入政界。有了商业管理的背景,他们从事公共服务的水平更高,政绩斐然。
但是,这些“官商合作”并不是“官商勾结”。从政府的属性来看,它的存在第一目的就是为了公共服务,因此公平优先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效率问题往往最后就会制约公平的实现。而私营机构,其存在的第一目的大多为利润。如果没有利润,不用过多辩论,它自然就得消亡。因此,私营机构的效率优先也是注定的。而要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官商合作,官私合作确是行政管理的首选。
但是,官商勾结就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商人以一定的利益行贿官员,换取更大的利益。比如矿山的执照发放,金融机构的牌照发放,数量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完善的招投标机制,或者官员自称需要个案审查,牌照往往就不是价高者得,而是“有关系者”得。于是,官员和商人各取所需。损害国有资产,侵犯百姓的权益,这都不在他们考虑的范围。一些野蛮资本家获利不少,成为典范,于是更多的商人加入到这个行列中。
为何在盎格鲁-撒克逊式的国家,当代“官商勾结”的案例显得少呢?就在于他们崇尚自由和个人管理自我事务。在没有明确的界定下,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商业行为都是可以被接受的。在这种氛围下,市场是决定商业行为的第一要素,官员的指令无足轻重。而在我国,虽然从行政法的原则上看,也是法不禁止即可行,但现实中,行政官员对商业行为的约束无所不在。比如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分支机构,在另一城市开设一个小的营业窗口,这些事项都得经过漫长的审批。虽然这些管理名义上都是为了安全、百姓的利益。但这样的管理模式下,各种违法案件也并不少见,百姓得到的实惠也不多。
在官商勾结这个问题上,板子首先应打在官员身上。要消除“野蛮”资本家,还得清除过多的政府干预,放松经济管制,还商业于市场。
自古以来,有恶官,奸商,没有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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