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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负责人解读新型受贿罪界定
亲属、情人关系构成“特定关系人”
2007-07-19
    

    本报北京7月18日电(记者崔丽)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陈国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今天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就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解读。

    陈国庆主任介绍《意见》出台背景时说,针对当前受贿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检察院和法院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在查处过程中形成合力,更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两高”经过长期调研,共同出台了这个意见。

    此前不久,中央纪委发布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被看作是党纪与国法相对接、对受贿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体现。

    任卫华庭长说,《意见》10条规定具体界定了7种新类型受贿犯罪行为:包括以交易的形式进行贿赂;收受干股的贿赂;以合作投资、办企业等名义进行的贿赂;委托理财形式的贿赂;以赌博形式进行的贿赂;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的时候为人谋利、离职以后收受贿赂。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在意见中分了两条,其中一条是‘挂名’领薪,也就是说你不上班,挂个空名还要拿工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贿赂。”任卫华说。

    有网友质疑,如果贪官真的想贪,找个不沾亲带故的人受贿应该还是不难办到的。《意见》如何界定这种特定关系人?

    任卫华解释说,“特定关系人”是反复研究讨论才确定了这样的名称。亲属和情人都是特定关系人的构成成分,其他就是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人。

    任庭长认为,这个“特定关系人”有两个条件:心甘情愿把钱给特定关系人;如果是暂时存放,此人一定非常可靠,如果达到这种可靠的程度,就是我们所说的特定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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