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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下浮与暴利有无关系
保监会详解交强险“不盈不亏”原则
2007-07-23
    本报北京7月22日电(记者郭永刚)“交强险费率下浮,与该险种是否存在暴利无关。”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日前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时说。

    今年7月1日开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费率在全国范围内与交通事故挂钩。

    按照规定,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保费下浮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保费下浮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保费不浮动;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保费上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保费上浮30%。

    交强险费率下浮制度,引起了一些司机的疑虑。一些网民今天问郭左践:既然费率能下浮,是否说明原来的费率确实存在暴利的可能?

    郭左践说,前一段时期很多网友很关心经营结果是不是有“暴利”,不管盈利还是亏损,公司经营结果是一回事,浮动制度是另一回事。

    他说,交强险费率上下浮动制度和公司的经营结果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不管公司经营交强险是盈利还是亏损,这个制度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实行。

    交强险的经营原则是不盈不亏。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时不能出现利润,否则就是不执行“不盈不亏”原则。

    “很多人并没有真正理解不盈不亏原则。”郭左践介绍,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不盈不亏是指在费率审批环节,即保监会在审批保险公司制定交强险费率时,要坚持按照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来审查。

    具体技术操作上,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时根据各种数据测算,测的费率可能会高,也可能会低。监管机构在审核保险公司报来的费率精算报告时,要审核精算数据是不是有基础,选择的方法是不是准确和科学,同时把利润因子剔除。

    郭左践说,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只要是搞经营的,不是盈利就是亏损,很难真正做到不盈利不亏损。保监会要做的,就是审核经营结果。如果盈利,要看盈利的多与少和原因;如果亏损,要分析亏损的大与小和原因,然后考虑是否调整费率或者调整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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