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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政府为何有恃无恐
2007-07-30
吴湘韩
    9个月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仍然是一张“法律白条”。强制执行原告张春江也申请了,交了近4万元的真金白银后,有关法院只是冻结了榆次区政府账户上的180余万元存款,张春江依然没有得到一分钱。本想抓住司法救济这最后一根稻草的他,就这样走上了司法渠道的穷途末路。

    先让我们看看榆次区政府拒不执行的理由:“300多万元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不能随便给,我们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满意,还得再认真核对此事,不能这么随便地花掉老百姓300多万元。”

    这是榆次区政府秘书长对媒体的“说辞”,归纳起来就是两点:一是要维护百姓的利益;二是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

    这里且不说是否假借百姓的名义,仅仅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说,榆次区政府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因为对法院生效判决,不管当事人对判决是否满意,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在执行完毕后,可申诉,经法院审查通过的,可进入再审程序。

    令人遗憾的是,榆次区政府除对抗法律外,还对抗了中央政令。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5年中央政法委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政府,理应做维护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的表率,在输了的民告官官司中,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而榆次区政府在这场民告官官司中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

    榆次区政府为何能这样有恃无恐?法院的纵容、有关部门不追究有关官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恐怕是关键因素。

    晋中市中院一名负责人这样解释执行不力的原因:“我们不敢把这笔钱划到张春江的账户上,毕竟人家是政府,我们能冻结这笔钱已经很不容易了。”也许,在现实生活中,冻结这笔钱确实艰难。但这位负责人是否忘了法院应尽的职责?难道在民告官案件中,民和官不是同等的法律主体?如果说是由榆次区法院来执行这一案件,榆次区法院有这样那样的难处还可理解,毕竟榆次区法院的吃喝行握在区政府的手中。而晋中市中院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实在难以让公众理解,是否另有隐情?

    其实,与其说榆次区政府有恃无恐,不如说榆次区有的领导有恃无恐。他们为何如此胆大?就是因为没有部门去调查、追究他们违法行政的责任。

    这一官司因为公开审理,使许多见不得人的东西晒到了阳光下。如“33号文件”是2002年9月10日出台的,而榆次区四套班子于一个月后才召开联席会议认定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属先裁决,后认定事实,程序违法;区经贸局9月20日委托榆次区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业务,9月27日发布了转让公告——但早在9月23日,产权交易所即收到了安练平购买企业的保证金200万元,程序明显不当。

    这些都可作为调查的线索,深究下去,至少可以追究某些官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某些官员的责任追究了,笔者就不相信这起案件还执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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