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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转让经适房 房号被判无效
2007-08-01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记者何春中 通讯员李思)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无效,判决转让者王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8万元、联系人邢某返还原告转让金2.3万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自己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地区翠城经济适用房E区范围内部分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原告,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整,作为将购买经济适用房名额转让给原告的补偿。原告李某向王某支付了房号转让金8万元。此后,原告又向联系人被告邢某支付了转让金2.3万元。

    原告在与王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导致原告拿着转让的房号购买房子时遭拒。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王某、邢某返还原告房号转让金。

    办案法官表示,王某将经适房购买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经适房资格者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与王某之间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判决后,原告及两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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