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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动辄视集体涨价为“价格联盟”
2007-08-02
贺方
    近来,集体涨价正在变成一种极易感染的“流行病”。先有局部的拉面集体涨价,再有波及所有消费者的方便面和中式快餐集体涨价,价格垄断联盟,似乎已经成为无往而不胜的“武器”。不过,且慢悲观,集体涨价并非屡试不爽的灵丹妙药。据报道,重庆洗车行业600多家洗车行三次联手涨价,都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控下,纷纷宣告夭折。(《新京报》8月1日)

    与兰州市物价部门靠“限价令”应对集体涨价做法不同的是,重庆市物价部门在洗车行三次集体涨价过程中,从未动用过行政权力对市场价格进行直接打压,而是完全仰赖市场“看不见的手”,来化解集体涨价所带来的民生困局。

    两相对比,一个基本的结论是,对于市场问题,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要远胜于公权的强行介入。兰州市物价部门强行推出“限价令”后,牛肉拉面“只见拉面不见肉”的现象屡见不鲜。凡此种种,无一不说明公权强行介入市场,无论有着怎样的行政善意,也难免会起到适得其反的调节效果。反观重庆市洗车行集体涨价,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不仅让价格归位,同样也让服务与价格相称。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对于市场问题,只有穷尽市场调节并无成效后,吁请公权干预或者公权主动干预才有合法性依据。事实上,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早已指出的那样,对于那些进入门槛比较低,而且市场主体比较分散的行业,所谓的集体涨价不过是“纸老虎”,禁不起任何风吹草动,以至于堡垒最容易从集体涨价的“同盟者”中被攻克。重庆市洗车行三次集体涨价均宣告失败,就是对这一点最好的诠释。

    其实,集体涨价并非洪水猛兽。对于集体涨价的“非法性”,不少人总是拿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进行指责和制止。兰州市物价部门在推出“限价令”时,就是以此作为合法性理由。但事实上,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因为《价格法》的这一规定,采取的并非“当然违法原则”,而是“合理分析原则”。也就是说,集体涨价行为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其在造成“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后,物价部门才有介入干预的正当性理由。

    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对于那些充分竞争的行业,试图以集体涨价的方式形成价格联盟,注定是商家的“致命自负”,价格联盟的“后院起火”以及消费者的用脚投票,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让价格联盟关键时刻“掉链子”,根本用不着公权提前介入干预。所以说,对于这样的“集体涨价”,还是慎用“价格联盟”的定性。

    要知道,法治之下的市场,从来都是防公权干预甚于防“价格同盟”。因为公权力不当介入市场不仅会在局部调控上适得其反,而且也会在宏观的法治建构上,肆意打开“制度缺口”。毕竟,穷尽市场自我调节无效后,公权才有介入市场的必要,这理应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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