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政府办第111号文件,要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随着医疗责任保险在深圳的普及,以后在深圳就医出现医疗事故或是医疗差错,患者将可直接从保险公司拿到应有的赔付,而保费由医疗机构“埋单”,医疗纠纷将不再“私了”,“医闹”矛盾将有望缓解。(《广州日报》8月2日) 应当肯定,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化解医疗机构的高额赔付风险,保证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赔付的及时兑现,缓解和减少“医闹”现象的出现。但在我看来,推行“医责险”,还必须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相应的配套制度。 “医闹”的出现和愈演愈烈,主因是缺乏有效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然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仅在立法上存在部门和行业保护之嫌,而且医疗事故鉴定、行政仲裁程序冗长烦琐,其合理性公正性备受质疑。维权渠道不畅、缺乏公正性,患者岂能不“闹”? “医责险”不过是医疗责任赔付的一种形式,而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矛盾双方则是医疗机构和患者。赔付形式的变化,不可能改变矛盾双方的关系,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直接责任方仍是医疗机构。因此推行“医责险”,就必须以“责任认定”为前提。否则,代理“医责险”的保险公司无法理赔。期待“医责险”根治“医闹”,也只能是隔靴搔痒。 严格地说,保险公司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道理明摆着,作为“医责险”代理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医疗机构的代理方。因为医疗机构责任大小,直接涉及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事实上,要求保险公司在调解时“一碗水端平”,原本就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 显而易见,推行“医责险”,必须建立公立的“第三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以及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并明确赔付标准。就像交通事故处理和赔付一样,让责任认定和理赔各行其道。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赔付的公平合理,从根本上消除“医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