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纯朴美丽的女孩,16岁成为村教学点惟一的教师,一教就是6年。教学点的学生从6个减少到2个,她没有放弃;教学点的教室塌了,她就在自己家里给孩子上课。因为要求未来老公也要留在大山里,她已经错过了几个姻缘。而她惟一的愿望就是给孩子们盖一个教室。她就是河南省林州市(县级)临淇镇白泉村王梅香。
王梅香的事迹被人发到网上,被众多网站转载,引来众多网友热议,“感动”、“敬佩”、“人美心更美”等赞美之词不断,还有好多人自发为她捐款。
然而近日出现在网络上的另一个帖子称,王梅香虚报捐款,把接受的所有捐款和物品都已归为己有。这个帖子完全破坏了人们心目中的“最美深山女教师”形象。真相到底如何,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最美深山女教师”红遍网络
2006年12月16日,《河南商报》以整版篇幅首次报道了王梅香的故事,立即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关注,安阳县水冶论坛的版主郭红兴(网名“故乡的云”),也是其中之一。不久,郭红兴拍摄的一组梅香和两个学生的照片,以《探访中国最美的深山女老师》为题,发到了水冶论坛上。此后,这些照片在网络中广为流传,
有网友发帖认为,比起现在的一些网络红人来说,这位乡村女教师更高尚、更纯洁、更美丽,并推选她参加“感动中国”的评选。
此后,更多的报纸和电视台也开始关注梅香,梅香的事迹渐渐红遍网络,“中国最美深山女教师”的美名也广为流传。
然而,7月20日,天涯论坛中的一个帖子却几乎把梅香的形象全部粉碎。发帖人为“纯情小子儿”,后被证明即为李小溪,也就是当初对梅香进行网络炒作和发起捐款的“网络推手”。
李小溪在帖子中自曝内幕称,梅香这个由她制造出来的“最美的深山女教师”,虚报捐款,把社会爱心人士的捐款视为个人补助、接受的所有捐款和物品都已归为己有等,辜负了她和许多支持、关注梅香的网友。
帖子中重点提到的一笔两万元的捐款,发生在今年5月12日。李小溪称,梅香先是以外出旅游的名义,绕开她这个“经纪人”参加了烟台市一场慈善义卖活动。据当地媒体报道,活动主办公司现场捐给梅香现金两万元。然而,梅香接受河南媒体记者采访时,却把这笔捐款缩水成了1万元。并且,在她要求梅香把捐款存入公开的捐款账户时,梅香却以捐款是给她本人的补助为由拒绝了。
除了帖子提到的两万元之外,梅香的另一名“经纪人”郭红兴也对记者说:“曾有网友捐给梅香2050元,而梅香也没有主动告诉我们,我们知道后才给我们。”
李小溪在帖子中说,最让她无法忍受的就是盖教室的事情。她认为,两万多元的捐款已经足以盖起一座教室,满足梅香最初的愿望。当捐款来了,她多次催促梅香及其父亲把钱用来盖教室,但梅香却一直回避这个问题。
李小溪在她的帖子中说,“作为梅香的经纪人,我有权监督这笔捐款的用途”;“这原本是一件极具意义的事,却蜕变成一种对大众的欺骗。对作为策划整个事件的我来说,我成了欺骗大众的罪魁祸首。是梅香本质如此,还是在被炒作之后变成这样的呢?如果是前者我无话可说,只能怪自己看错了人,也太相信她作为一名教师所代表的高尚与崇高;如果是后者,那我就是毁了一个纯朴的大山女教师,是我把她推到了这个令人眼花缭乱的世界。”
当商业遭遇公益
李小溪为何自称梅香的“经纪人”,并且对梅香收到的捐款如此关注?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早在李小溪等人在网上宣传梅香之前,双方就签订了一份商业合作协议书。
这份名为《网络媒体宣传经纪服务协议书》,签订日期是2007年1月13日,也就是李小溪等人对梅香开始网络炒作之前,期限是3年。而这种操作模式,李小溪表示是借鉴网络红人芙蓉姐姐、天仙妹妹成功的套路。
该协议书中规定,水冶论坛所在的水冶信息港网站将为梅香建个人宣传网页,以提高她的知名度;负责梅香的媒体宣传工作,增加梅香出席、参与各类商务公关活动的机会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双方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等。
协议书还规定,不经经纪人同意,梅香不能参加各类活动;新闻采访、报道、照片等,必须由网站与媒体联系后,才可发布等。作为回报,协议书第八条规定,网站为梅香提供宣传并获得收入,完税后净收入双方要对半分成。在后来签署的附加协议里,非商业性质的社会捐款,网站的分成比例调整为20%。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小溪反思认为,她此次“造星”的不成功不仅在于操作中的失误(监督不严),而是一开始就选错了对象——她不该选择具有浓厚公益色彩的深山女教师。
李小溪曾对网络红人“天仙妹妹”的成名之路进行过研究。天仙妹妹原是四川理县的一名普通羌族女孩,经网络推手“浪兄”的包装后红极一时,频繁在各电视节目、公益活动里露面。“浪兄”是中年商人杨军,他以网名“浪迹天涯何处家”发表《单车川藏自驾游之:惊见天仙妹妹》的主题帖,贴到某著名网站的汽车论坛上。这组天仙妹妹照片,被各大网站转贴,瞬间风靡网络,一些网站帖子点击率每天竟超过10万次,天生丽质的“天仙妹妹”尔玛依娜就此成了“网络人气王”,而杨军也被网友昵称为“老浪”、“浪兄”。今年5月,“浪兄”透露,从2005年9月始,天仙妹妹参加各种活动代言收入已近200万元。
据此李小溪设想,条件成熟之后,梅香也应参加一些商业活动,包括形象代言、公益募捐等。“到时候找个愿意接替她的人去当老师,她则真正进入商业运作。”李小溪说。
令李小溪没想到的是,随着影响的扩大,梅香的行动脱离了她的控制范围。由于在网络上公布了梅香的电话、家庭住址,很多媒体绕过她直接去找梅香。这让李小溪相当被动,不得不经常打电话询问梅香的行踪及收受捐款数目。为此,今年2月,李小溪还专门起草了一份“梅香声明”,表示梅香谢绝媒体采访及网友来访,网友们如果想和梅香联系,都要通过郭红兴。但这份声明并未起作用。
李小溪反思说,以天仙妹妹为例,她仅靠美丽的外表获胜,这种美融入商业运作中显得毫无障碍,网络推手靠商业运作获益,也很容易得到网友的认同。但是,梅香之所以打动人,不单单在于她的外表美,更重要的是她坚守大山的精神感人。所以梅香是个公益人物。在人们的观念中,似乎公益人物的行为必须和公益挂钩,任何以此谋利的行为都有损形象。
李小溪还称,在与梅香的协议书中,对非商业性质的社会捐款,网站的分成比例为20%。这些钱并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支付他们为宣传梅香而付出的路费等工作费用。因为从当初宣传梅香到现在,22岁的她已经把自己六七千元的积蓄全搭进去了。
谁在欺骗网友的爱心
“他们说能帮我建个教室,所以我才答应和他们合作。”谈到为什么会签这样的协议,梅香这样说。
而对于这份协议,李小溪也称,他们那时对梅香的宣传,也是爱心和热心使然:“我真的想为那两个学生盖间教室,如果在这同时,梅香的生活条件也能改善当然更好了。”
对于李小溪帖子中提到的两万元捐款,梅香称,她的计算方法是,路费花去了1100元左右,再除去20%的网站提成,剩下的也就是1万多元。
梅香还说,当经纪人以她的名义开了捐款账号,并要走了2050元的捐款后,她心里开始起了疑心。“他们拿着卡,密码他们跟我说了,但我没记住。但是他们始终没提盖教室的事儿。”梅香说。
梅香曾对公开的捐款账号进行查询,发现原本应有的3000多元捐款只剩下了6元。而李小溪则称,由于对梅香失去信任,他们才把钱取出。其中1500元应网友要求已经退还,剩下2050元,仍在她手里保管,等梅香盖教室时再拿出来。
梅香还称,为了保证参加活动更加方便,网站甚至提出建议,让她打掉刚刚怀上的孩子,结果遭到她的拒绝。至于捐款,她会等钱够了之后用来盖教室。
梅香的故事戏剧性的变化,引发网友高度关注。梅香与“网络推手”之间的商业合作协议,更是引发了网友强烈质疑。一些网友认为,梅香当初和网络推手签订协议,将收益分成,严重欺骗了网友的感情,梅香应该被谴责。另一些网友则认为,梅香是被网络推手利用的无辜者,网络推手才是最该谴责的。
一名网友说:我们并不反对任何人对任何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开掘,即使芙蓉姐姐的舞蹈多么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审美原则,但只要有人看,依然具有商业价值,在一个商业化的时代就更是如此。同时,我们也不支持那种将爱心模范神圣化的道德高调,洪战辉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同时,也有权像其他人一样学习、就业,并经过自己的努力,过上更富足的生活。如果梅香愿意脱胎为一个凭借其清纯气质而走红网络的商业偶像,她也有权利从事她愿意的各种商业活动。但是,人们不能容忍和原谅的是,有人试图将爱心、美德本身,异化为用以营利的商品。
另一名网友则说:王梅香从一个纯朴的山村教师到今天的所谓的“没有良知”的转变,难道仅仅是她一个人的错吗?她本善良,因谁沉沦?推手更可恶。显然,王梅香的善恶之变,并非其本性使然,而是推手的恣意所为,“最美女教师”不过是推手及媒体追逐自身利益的“道具”。
个人进行公益募捐不合法
“网络推手发起的为梅香捐教室的募捐行动,本身就不合法。”河南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济部部长王宏伟先生说。他告诉记者说,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捐赠的名义牟利。此外,只有合法的受赠机构,才能接受公益捐赠,个人进行公益募捐是不合法的。合法的受赠机构必须具有完善的募捐和捐赠管理制度,并且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王宏伟解释说,国家之所以对公益事业捐赠行为立法规范,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此之前,一些组织和个人在打着公益捐赠的名义营利,严重伤害了捐赠人的爱心,侵害了受益人的权益,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的传播作用越来越大,许多人选择通过网络进行募捐。但由于网上的内容难以保证其真实性,目前已发生数起涉嫌欺骗案,人们对规范网络募捐的呼声越来越大。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对网络募捐有了严格限制,规定在网上向社会或向陌生人发起捐赠倡议,必须经过审批。同时要求,今后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不得组织社会性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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