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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被罪犯枪杀 申烈未果家属状告市政府
泣泪17年未了的“烈士”心愿
2007-08-07
本报记者 田文生
    

    17年前,重庆铁路公安分局北碚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毕富能和民警夏瑞武在派出所治安值班室里,被罪犯抵着脑门枪杀。当时,夏瑞武刚刚结婚1个月,就与新婚的妻子双双丧命枪下。多年来,毕、夏两家亲属只有一个要求,希望将他们追认烈士,但一直未能成功。

    17年后,两位民警的家属将重庆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消重庆市政府作出的不予批准夏瑞武、毕富能为烈士的决定。然而,日前下达的一审判决让他们再度失望。

    他们决定继续把官司打下去。“我们等了6000多个日日夜夜,泪水都流干了。”夏瑞武的母亲周金容说,“我要在有生之年了结我的心愿,要让儿子知道,他是为正义而献身的,他的血没有白流,即使砸锅卖铁,我也要讨一个天理!”

    73岁的她知道儿子不能评为烈士后,两度轻生未遂;她76岁的丈夫夏志明受噩耗强烈刺激后精神失常。

    “要命可以,拿枪绝对不行!”

    1990年2月9日,重庆市北碚火车站接发重要的军用专列,派出所大部分同志检查该任务的安全,派出所只有值班的夏瑞武一名民警。12时许,接发一列车后,夏发现游荡于站台上的一青年男子——事后查明叫黄伟——行迹可疑,便上前盘问,操外地口音的男子答话迟疑躲闪,便将其带到值班室审查。

    当年一篇由公安民警发表在《人民公安》的文章及一些政府文件再现了当时的情形——

    狭窄的值班室里,夏按照惯例,叫黄摸出身上的东西,查出手表8只、300元钱、银元7块等物,当夏进一步搜查至背腰,身高1.85米的黄见身上暗藏的手枪即将暴露,便冷不防猛推夏,夏被室内椅、床等拌倒,黄趁势拔出上了膛的六四式手枪,“别动!要是动的话,谁也别想活。”

    夏站起厉声道:“要干什么?”有枪在身的他已来不及拔枪反击。

    当时,夏瑞武夫妇俩住在值班室隔壁的集体宿舍里,正在过道上做饭的妻子唐青听到值班室内异响,赶来看,一进门就被枪对准了头部。她成为人质,被枪胁迫着,将夏捆绑在床脚。

    黄伟欲夺夏瑞武的手枪,夏用脚直踢:“要命可以,拿枪绝对不行!”企图未能得逞。

    当时,派出所所长毕富能巡视完站台,饿着肚子赶来查岗,用钥匙开门,被躲在门后的黄伟用枪顶住了头部。

    随后,黄伟见窗外有人影晃动,疑为被人发现,随即在15至20厘米的近距离内,用手枪先后击中3人头部,均一枪致命。此时,帅气英武的夏瑞武24岁,元旦结婚,刚1月有余。

    4天后,黄伟被抓获,审查得知,黄此前已是命案累累的恶魔:他在缓刑期间,在甘肃嘉峪关强奸两名女工遭到反抗时用榔头打死一人重伤一人;再次被捕后,越狱逃跑,流窜中盗窃手枪、子弹和手铐;就在杀害毕富能等人前两天,他在四川南充被两名联防队员挡获后,乘隙拔出手枪,将两人杀害于值勤点……

    认定烈士难在何处

    罹难民警家属告诉记者,惨案发生后,当时的重铁分局说,先按因公牺牲处理,再申报追认为革命烈士。

    随后,夏瑞武的家属领到6个月工资639元,毕富能家属领到1108.71元,作为一次性抚恤费。

    重庆铁路公安分局于1990年3月20日向北碚区民政局申报追认毕富能、夏瑞武为革命烈士,但一直未获批准。重庆人民广播电台的一份《内参》说,“烈士申报无进展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有关部门人手紧缺的实际困难和政府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所致。”

    《内参》写道,市主管局一位负责烈士申报工作的局调研员对记者说:“这两位民警的情况基本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补充规定,但这已是历史,早报晚报都一样,还有些更重要的事急需办。”

    这一等就是10多年。主管官员一茬茬更换,依然没有结果,至今,两人仍未被批准为烈士。

    在毕富能、夏瑞武亲属的多次要求下,2006年3月29日,北碚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请示追认夏瑞武、毕富能为革命烈士。

    有文件显示,重庆市民政局曾向民政部请示,答复说,夏瑞武、毕富能是在审查罪犯时被杀害的,不符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不宜批准为革命烈士。重庆市民政局据此出具了审核意见,市政府依照民政部的复函和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夏瑞武、毕富能为革命烈士。

    民政部作出不予批准结论所依据的《解释》,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纳入适用对象,该《解释》明确:第七条所称的“革命烈士”,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人员:(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七)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两家亲属百思不得其解,“审查罪犯时被杀害难道不属于执行革命任务?”

    曾有类似案例支持他们的观点。1983年8月13日,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因抓捕、管制罪犯被报复杀害和在公安机关值班遭罪犯枪杀可否批准为革命烈士问题的批复》中说,因抓捕、管制罪犯遭罪犯报复杀害,在派出所值班坚守岗位时被犯罪分子枪杀,可视作“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追认为革命烈士。

    事实上,除了上述不予追认夏瑞武、毕富能为烈士的理由外,此前还出现过其他说词。

    去年,1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落实追认夏瑞武等人为革命烈士政策。对此,重庆市民政局复函表示,1990年北碚区向原重庆市民政局上报了申报毕富能、夏瑞武两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材料,原重庆市民政局请示上级部门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民政厅认为:毕富能、夏瑞武两同志的死难情节不壮烈,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评烈。

    毕、夏家属对此表示疑问:“因公审案,三条人命,而且其中夫妇同丧命,难道还不算壮烈?”

    状告市政府被驳回

    夏瑞武和毕富能的亲人去年接收到文件,获知两人不予批准为烈士。

    今年,两位民警的家属将重庆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消重庆市政府作出的不予批准夏瑞武、毕富能为烈士的决定。6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审判法院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享有的批准权,只是民政部门在颁发革命烈士证书之前的一个内部审批程序,而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是民政部门作出的颁发或不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行为。

    判决还表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市政府领导批示抄告单》仅是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的回复和告知,履行的是内部批准程序的职责,并不直接针对本案原告,也未直接送达本案原告,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原告方对此不服,日前已提起上诉。本报重庆7月30日电

    照片:说起新婚即被杀害的儿子和儿媳,73岁的周金容泪眼婆娑。多年的哭泣,让她的眼睛哭出眼疾。本报记者田文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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