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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公务员:程序合法比金额限制更重要
2007-08-09
盛翔
    

    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为公务员奖励设定了高压线:各单位、部门、系统开展的公务员奖励、表彰活动,必须经市人事局审核。个人奖金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集体奖金不得超过5万元。(《重庆晨报》8月7日)

    针对当前对公务员奖励、表彰过多过滥情况,重庆有关部门对奖金实行封顶,这显示出重庆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权力自缚美德的表现,当然值得称赞。但是,从公众反映来看,叫好者似乎并不多,质疑者却大有人在,甚至有人调侃道:这很简单,每次发1万元,100万元分100次发就可以了。

    显然,出于对以往政府自缚手脚政策实际落实情况的经验体认,以及基于“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之类政治学经典论述的理性思辩,公众对于奖金封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敢乐观。人们不是不愿意相信权力的自缚美德,而是更愿意看见权力在可靠的制衡机制中规范行使。这个意义上,金额限制固然必要,但程序合法肯定更应优先。

    公务员是受雇于纳税人的,政府掌握的财政收入亦全部来自纳税人,那么,奖励公务员显然只能是纳税人意志的体现,否则即便奖金再少,也理应不被允许。在代议制框架下,奖励公务员的计划和方案应该得到人大的批准,奖励实施情况也应该向人大汇报,并由人大进行效果评估。当然,人大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符合特定条件的奖励行为交由政府部门来执行,但前提是必须公开透明,必须有严厉的问责机制相匹配。

    当下的现实情况却是:问责的乏力与奖励的泛滥并存。比如环保治理,环境被严重破坏不但没有乌纱帽之忧,反而有GDP政绩之喜;反过来呢?改善空气质量又能得到百万元的重奖。这就导致奖励与责任的严重失调,左边是政绩,右边是重奖,只有好事没有坏事,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这样的奖励仅仅限制金额,肯定不能令公众满意,因为原本就是谬赏。

    奖励公务员常常面对这样的悖谬:“应该”的行为受到褒扬,履行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被誉为高尚,普通的职务性行为被加以表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就因为奖励公务员的程序在合法性上先天不足。“奖励公务员必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充其量只是一种内部控制手段而已,本质上依然是政府内部的自己奖励自己,于是奖金封顶的实际落实效果就难免不让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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